近日,兰溪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了5起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违法典型案例,涉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、销售质量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。
为进一步强化生产、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,有效排除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安全隐患,市市场监管局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领域专项执法行动,重点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经营性“拼、加、改”装行为,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电动自行车以及伪造、变造、冒用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,无合格证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违法行为。
截至目前,该局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20余人次,检查电动车经营单位40家次,立案6起,已调查终结5起,罚款3.55万元,对不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,显著提升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水平。
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告诫电动自行车、电动自行车充电器、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经营者禁止从事下列违法行为:
●禁止销售未经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;
●禁止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、电动自行车充电器、电动自行车蓄电池;
●禁止销售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、生产厂厂名和厂址,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电动自行车、电动自行车充电器、电动自行车蓄电池;
●禁止从事拼装、加装、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或销售拼装、加装、改装的电动自行车;
●禁止从事无照经营活动。
1、兰溪市鲍慧明电动自行车商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: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,销售质量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台,涉案货值金额3650元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,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,没收被抽检的不合格电动车2台,罚款7300元。
2、兰溪市文广车行销售质量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: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,销售质量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台,涉案货值金额6900元。依据《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,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,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台,罚款10350元。
3、兰溪市友春电动车行销售质量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:当事人非法改造电动自行车1台,被抽检质量不合格,涉案货值金额1800元。依据《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,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,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台,罚款5400元。
4、兰溪市增道车行销售质量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:当事人销售自行改装的质量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台,涉案货值1700元。依据《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,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,没收不合格电动车1台,罚款3400元。
5、诸葛华销售质量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: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,销售质量不合格电动自行车5台,涉案货值10000元。依据《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,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,罚款10000元,没收不合格电动车2台。